李某申请执行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王某享有探望权,但李某以王某曾有家庭暴力史为由,长期阻挠其探望,导致亲子隔离。王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李某坚称王某暴力倾向未改,恐危及子女身心安全,拒绝配合。法院经调查核实,确认王某虽有过错但已接受心理干预,具备基本监护能力,而李某的阻挠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王某的法定权利,双方矛盾激化,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王某提交的社区矫正证明、心理评估报告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已消除暴力风险;同时听取李某提交的报警记录及邻居证言,核实其担忧的真实性。双方围绕“探望是否安全”展开激烈举证质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探望方式、地点及监管措施进行了细致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执行人李某配合王某行使探望权,并明确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交接方式,由社工机构协助监督,确保探望过程安全有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涉家暴背景下探望权执行的平衡原则。法院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既维护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又破解了“执行难”困境,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执行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