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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周小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忽视孩子教育,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故诉请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暴力情节系双方争吵时的推搡,并非持续家暴,且原告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抚养条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法定不宜继续抚养的情形,以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家庭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邻居证言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疏于照顾子女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证据效力及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周小某由原告焦某某抚养;二、被告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另一方有权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严格审查家暴证据,及时切断不良成长环境,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