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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杨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及财产分割款。执行阶段,张某某发现杨某某在离婚前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至亲属账户等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亲属间异常转账记录,主张杨某某存在恶意逃避执行及侵害财产权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追加惩罚性赔偿。杨某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支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故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该意见确认了特定时间段内大额资金流向与杨某某陈述的家庭开支严重不符。双方围绕资金性质及隐匿故意展开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链认定杨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部分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杨某某隐匿的特定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二、驳回张某某关于追加惩罚性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阶段发现离婚前隐匿财产的处理路径,强调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构债务或隐蔽转账规避财产分割义务,维护了司法执行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