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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婚生子随焦某某生活。执行阶段,焦某某申请增加抚养费。刘某某辩称收入降低,但法院查明其通过关联公司隐匿转移巨额财产,涉嫌规避执行。双方就抚养费基数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实际收入及财产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刘某某存在财产隐匿行为。刘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证据链及子女实际需求。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承认部分隐匿财产事实,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刘某某需在十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财产申报手续。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中,对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