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陆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陆某某抚养。离婚后,陆某某长期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曾多次对博某某及孩子实施肢体冲突。博某某收集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及家庭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陆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鉴于陆某某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博某某诉请变更抚养权,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陆某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判。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包含家庭暴力现场录音、视频在内的视听资料,以及报警回执和医疗诊断证明,旨在证实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特殊情节。被告陆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暴力行为与子女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陆小某由原告博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陆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家庭暴力作为“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认定标准。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涉家暴案件,强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存在暴力风险的直接抚养人予以资格否定,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