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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周某直接抚养。后因周某工作变动频繁,长期出差,导致孩子实际由祖父母代为照顾,麻某认为周某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诉讼期间,双方对子女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及心理状态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抚养人是否具备稳定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子女心理状态及抚养环境评估鉴定意见》,主张周某抚养环境不稳定。周某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阅案卷材料、一审判决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麻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尊重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权利,同时强调抚养权变更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是裁判的关键依据。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