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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孙小某现年8岁。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孙某某抚养。后因孙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近期因酗酒导致监护能力严重下降,徐某某认为继续由孙某某抚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孙某某辩称其已改正错误,且徐某某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及抚养关系变更的实质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社区调解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暴事实及监护失职情况。被告孙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尊重。即便存在家暴等不利情节,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确认不损害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