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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杨某原系夫妻,杨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杨某以“孩子不适应”及“军人任务繁忙”为由拒绝,甚至阻挠李某接近孩子住所。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审理中查明,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无争议,但杨某长期以工作为由变相剥夺李某探望权,严重损害亲子关系及李某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居委会调解记录作为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杨某存在恶意阻挠探望的行为;杨某提交部队驻训证明,主张客观上无法配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阻挠行为的主观恶意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影响的证据。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认识到诉讼成本及对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涉军婚姻中探望权执行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平衡军人特殊职责与父母探望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而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修复家庭关系”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