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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韩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女方)与韩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谭某某抚养,韩某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韩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谭某某以孩子不适应、工作繁忙为由,长期阻挠韩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躲避。韩某某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及协助义务。本案特殊在于男方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与探望权执行的平衡,且存在执行难的实际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邻居、社区工作人员),证明谭某某存在阻挠行为。谭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情绪波动的医疗记录及学校老师的证言,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对探望权本身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探望的具体频率与方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韩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2. 寒暑假期间,韩某某可连续探望孩子7天,具体日期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3. 谭某某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并在探望期间提供必要便利;4. 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本案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方式)、第一百零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的行使边界与执行标准。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保障了军人父亲的合法探望权,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避免了刚性判决可能引发的执行对抗,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柔性司法”的理念,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方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