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董某某涉外离婚探望权执行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中方)与董某某(外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董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但需提前三日通知。离婚后,董某某因工作调动常驻海外,多次尝试视频及实地探望均被曹某某以孩子生病、考试为由拒绝,且未提供相应证明。曹某某主张董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债务纠纷,认为其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董某某诉请法院明确探望具体方式与时间,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中的探望权条款。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细节及是否存在阻碍探望的正当理由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涉外因素导致的探望执行困难及双方互信缺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病历、学校成绩单及证人证言,证明董某某探望存在客观障碍且不利于孩子稳定生活。董某某提交了跨国交通记录、视频通话日志及前次探望时的沟通记录,证明其积极行使权利且曹某某无正当理由阻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阻碍探望的理由是否成立及探望方案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二、明确董某某享有探望权的具体方式为:每年寒暑假各一次,每次为期两周,曹某某应予以配合,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三、其余时间可通过视频方式每周进行一次,曹某某不得无故拒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执行标准。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外籍父/母的合法探望权,又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