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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女方,现役军人)与冯某某(男方)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冯某某抚养,但徐某某需承担部分债务。离婚后,冯某某长期未履行债务分担义务,且因工作调动频繁变更居住地,导致孩子生活不稳定,缺乏有效监护。徐某某认为冯某某的抚养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其自身具备更稳定的抚养条件及军人身份带来的纪律性优势,遂申请变更抚养权。冯某某辩称其经济收入稳定,且孩子已适应当前生活环境,反对变更。双方对债务承担及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徐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冯某某未按时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孩子近期就医及学校表现记录,以及其作为现役军人出具的单位证明及住房证明。冯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孩子意愿的录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对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孩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冯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其应承担的离婚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万元;3. 冯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徐某某应予配合;4. 双方就抚养权及债务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当非军人一方存在抚养不利情形且未履行附随债务义务时,法院可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同时,通过调解方式一并解决抚养权与债务承担问题,既保障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又兼顾了军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