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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周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周小某由周某某抚养。后因周某某工作变动频繁出差,实际抚养能力下降,江某某认为周某某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原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方案是否影响抚养权判定。江某某主张周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并提交相关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当事人对再审/申诉程序中的新证据存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江某某提交的物证,包括周某某居住环境的照片及学校出具的周小某近期表现记录。双方围绕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对证据效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关系变更案件中,若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理性行使诉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