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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于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谭某某认为于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家庭暴力倾向,遂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子女。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一段于某某醉酒回家摔砸物品并推搡孩子的录音录像,试图证明其不适合抚养子女。于某某辩称该视频系断章取义,自己虽不在身边但已支付足额抚养费并定期视频关怀,且军人身份特殊,不宜轻易变更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利益,且事实争议不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经技术鉴定确认为原始载体,但被告提供了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视频通话日志,证明其履行了抚养责任。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情节是否达到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程度,以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对变更抚养关系严格审查的原则。原告因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警示当事人变更抚养权需以确凿证据证明原抚养方存在重大不利情形。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