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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彭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享有探望权。因被告长期阻挠原告行使探望权,且孩子因长期隔离产生心理抵触,原告申请心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长期剥夺探望权导致孩子出现焦虑症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方式、时间及协助义务,强调涉外因素下跨国沟通的困难及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心理鉴定意见书及沟通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阻挠探望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被告辩称原告工作繁忙且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坚持拒绝配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进行了详细裁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接孩子共同生活,被告应予协助;二、被告彭某某应配合原告办理孩子出入境证件以便跨境探望;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探望权的执行标准,强调心理鉴定在评估探望权行使对孩子影响中的关键作用。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利益,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