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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陆某抚养。离婚后,陆某因工作变动长期出差,将女儿交由年迈父母照料,且存在家暴前科,麻某认为陆某抚养能力下降且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现女儿已满两周岁,麻某以陆某存在过错且实际抚养条件恶化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归自己。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且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相关权益考量,麻某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麻某提交了陆某长期出差的工作记录、居委会关于其父母照料情况的证明以及陆某既往家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主张陆某不适合继续抚养。陆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其父母照料得当。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反映的抚养环境变化及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麻某考虑到陆某已改善居住条件并承诺加强陪伴,经法院调解,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麻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涉及抚养权变更的复杂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同时尊重当事人在二审阶段的撤诉权利,展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程序灵活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