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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女方,现役军人)与郭某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因郭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过错,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张某某抚养,郭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郭某某多次试图探望孩子,但张某某以孩子年幼、需适应新环境及郭某某过往暴力行为可能对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为由,拒绝其探望。郭某某认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阻挠,严重侵害其法定权利,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探望。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探望权执行中的隐私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平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郭某某提交了其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录音及报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行使探望权的意愿及受阻事实;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儿童心理评估报告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郭某某的行为对孩子造成潜在伤害及阻挠的合理性。双方围绕探望方式、时间及是否具备探望条件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具体规定;二、支持原告郭某某部分诉请,确认其享有探望权,但鉴于被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直接探望可能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变更探望方式为:郭某某每月可在第三方社工机构或指定公共场所进行间接探望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具体细节由双方另行协商或由法院指定社工监督执行;三、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第一百五十六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探望权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法院未机械支持直接探望,而是引入“间接探望”及第三方监督机制,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探望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为处理复杂家庭背景下的探望权执行难题提供了司法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