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林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林某某抚养。后马某某发现林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情绪极不稳定,曾对林小某实施言语恐吓及轻微肢体推搡,导致孩子出现严重心理创伤及恐惧反应。马某某收集了相关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林某某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林小某,以保障其成长安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心理保护,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包含施暴场景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被告林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证据合法性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林某某同意将婚生子林小某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马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配合。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认定原抚养方存在不利因素,促成双方调解,既保障了儿童身心健康,又高效化解了家事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