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何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女方)与被告何某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周某某抚养,何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周某某以何某某工作繁忙、性格暴躁为由,多次阻挠何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躲避探望。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性,且存在探望权执行难的典型争议,需平衡军人履职特点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协调未果,转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居住证明及沟通记录,主张被告不具备探望条件;被告提交部队证明及过往探望视频,证明其履行意愿及能力。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与视听资料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周一送回;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强调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样本,兼顾了法律刚性与家庭伦理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