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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后因被告工作变动频繁出差,实际抚养能力下降,原告认为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抚养条件变化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审理中,被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虽出差但已委托亲属协助照顾,且孩子意愿倾向于被告。原告则主张被告长期缺席孩子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双方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具体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差记录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被告陪伴缺失;被告提交了亲属协助照顾的证明及孩子书面意愿表达。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抚养条件的实际变化情况及孩子真实意愿,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及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诉求,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