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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马小某。双方离婚后,马小某由马某某直接抚养。近期,孙某某发现马某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疏于照顾孩子生活起居,且马小某多次出现厌学情绪。孙某某认为马某某的抚养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孙某某提交了马某某深夜饮酒、孩子作业无人辅导的监控视频及学校老师的证言作为证据,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包括马某某家中监控录像及孩子在校表现记录。被告马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对现有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且未出现法定应当变更抚养权的重大情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抚养权变更申请的审慎态度。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时,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维护了既有抚养关系的稳定性,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