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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焦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焦某抚养。后谢某发现焦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焦某亲属(第三人)曾目睹该暴力情形。谢某认为焦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焦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改正,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原抚养方是否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涉及继承与析产背景下的家庭关系复杂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谢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焦某实施家庭暴力及第三人目睹经过;焦某提交了悔过书及社区调解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未开展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再审程序中原告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合法性。在涉家暴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即便存在严重情节,若原告自愿撤诉,法院尊重其诉讼权利,但需审查撤诉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彰显司法对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