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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谭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谭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谭某某抚养。离婚后,陈某某发现谭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暇照顾孩子,且孩子随谭某某生活期间出现严重心理焦虑与学业下滑。陈某某认为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平衡,同时伴随家庭财产析产争议,陈某某主张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证言、心理咨询记录及谭某某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以证明被告抚养能力不足及孩子现状不利。被告谭某某对军人身份及驻防事实无异议,但强调其亲属可协助照料,并提交了家庭收入证明。双方就财产分割部分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重点围绕抚养权变更及财产核查展开。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谭某某配合原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关于财产析产争议,双方确认无共同隐匿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追究;四、被告谭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在尊重军人职业特殊性的同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客观抚养条件变更抚养权。调解结案方式既解决了抚养争议,又高效化解了财产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解纷的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