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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女方)与被告周某某(男方,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定孩子由焦某某抚养。离婚后,周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焦某某以孩子年幼、需适应新环境及担心军人身份暴露孩子隐私为由,拒绝配合。周某某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主张其依法享有的探望权利。本案特殊在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与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平衡,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及是否公开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某提交了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过往探望记录作为物证,证明其具备探望条件且无不良记录;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孩子日常作息表及心理评估报告,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稳定生活。双方围绕探望的具体频次、地点及是否允许第三方在场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行为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二、被告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地点为原告住所附近公共公园;三、原告焦某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四、探望期间,被告不得向孩子透露其军人身份及部队相关信息,以保护孩子隐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之例外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行使需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法院通过限定探望地点与内容,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避免了因军人身份暴露对孩子造成的潜在风险,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的精细化裁判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