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女方)与沈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孩子由沈某某抚养。后因沈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亲自照料,遂将孩子交由其父母代为照顾。曾某某发现孩子长期缺乏父母陪伴,且沈某某父母年迈体弱,难以提供稳定教育环境,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沈某某以现役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婚姻及抚养关系应受特殊保护,反对变更。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冲突,以及抚养权变更中实际抚养状况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沈某某长期缺席孩子生活,且孩子意愿倾向于随母生活。沈某某提交部队驻防证明及父母健康状况证明,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核实了实际抚养人的照料能力及孩子的真实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曾某某与沈某某之子由曾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当军人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且变更抚养权更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益时,法院应优先保障子女权益。电子数据在证明实际抚养状况及孩子意愿中的关键作用得到确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证据采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