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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麻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现役军人)与麻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刘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离婚后,麻某以刘某执行任务繁忙、环境复杂为由,长期阻挠刘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以规避探望。刘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权。本案特殊在于涉及军人婚姻稳定性及子女抚养中的探望权执行难题,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军人职业特殊性下的探望权实现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过往探望记录及单位出具的执勤证明作为证据;麻某提交了子女日常起居照片及学校证明,主张刘某探望可能影响子女生活稳定。双方围绕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着重调解双方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刘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上午9时至下午5时享有探望权,麻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2. 寒暑假期间,刘某可连续探望子女七天,具体时间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3. 若麻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刘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 双方承诺以子女身心健康为重,妥善沟通,避免在子女面前争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第一百五十七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军人探望权的保障机制,强调在涉军家事案件中,法院应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通过调解方式细化探望细节,既维护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修复,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