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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王由王某直接抚养。离婚后,杨某发现王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因长期沉迷赌博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力保障小王的生活与教育需求。杨某认为王某的抚养能力显著下降,继续由王某抚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王由杨某直接抚养,并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重大情形,以及财产隐匿行为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证明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及之后存在大额异常资金转移行为,且王某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在涉及财产隐匿与抚养权变更的复杂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若主动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应审慎行使诉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