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郭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郭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郭某长期在外务工,将孩子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父母代为照顾,缺乏有效监管与教育。李某发现后,多次沟通无果,认为郭某未尽抚养义务,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此外,双方曾约定共同承担一笔家庭债务,但郭某长期拖欠,李某代为清偿后主张在抚养费及抚养权变更中予以抵扣。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重新划分债务承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审查。李某提交了郭某长期不在本地的居住证明、孩子祖父母的健康状况证明及代为清偿债务的凭证。郭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其务工收入稳定,祖父母照顾尚可,且债务争议应另案处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孩子表达意愿的片段,以及双方关于债务分担的聊天记录,认定郭某实际抚养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李某抚养;二、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李某代为清偿的家庭债务中属于郭某应承担的部分,从郭某应支付的抚养费中分期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中,实际抚养能力及子女意愿是核心考量因素。同时,法院将历史债务分担与抚养费支付相挂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有利于减少衍生诉讼,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