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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麻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感情破裂,陈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探望权。审理中查明,麻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财产分割争议复杂化。陈某某以麻某某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为由,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探望权确认及执行请求。麻某某辩称陈某某无固定住所且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子女成长,故拒绝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权的行使边界,以及一方隐匿财产行为对探望权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双方矛盾激化,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财产隐匿问题分歧过大,调解未果。审理中,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证明麻某某转移财产;麻某某提交子女日常作息表及邻居证言,证明陈某某探视可能干扰子女生活。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所有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权行使的审慎原则。在涉及财产隐匿等严重过错情形下,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避免探望权成为施压工具。裁判启示在于,探望权的确认与执行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基本信任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基础上,而非单纯的权利主张。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