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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林某变更抚养关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林某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林某长期在外务工,将孩子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照料,未尽到主要监护职责。孙某发现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林某对子女缺乏关爱,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孙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请求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同时主张林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林某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否认隐匿财产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林某长期不在家及祖父母照料情况,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林某银行流水,以证明其隐匿转移财产。林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亦未对财产流向作出合理说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关系变更的必要性及财产隐匿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婚生子由孙某抚养,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林某隐匿转移的财产部分予以少分;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隐匿、转移财产一方的惩戒性少分规则。同时,确立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综合考量实际抚养能力与监护状况,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裁判标准,强化了父母对子女的实质监护责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