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婚后因李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马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审理期间,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探望权产生激烈争议。李某某以马某某有暴力倾向为由,拒绝配合马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藏匿子女,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马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在离婚案件尚未终结前,单独就探望权受阻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受阻的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法院未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阻挠探望的行为;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子女日常起居照片,辩称原告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诉讼成本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探望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程序衔接问题。在离婚诉讼未终结前,单独提起因探望权受阻引发的损害赔偿之诉,需审慎处理。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司法调解与释明下,倾向于通过协商或另案解决争议,也提示法院在处理涉家暴及探望权冲突案件时,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当事人诉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