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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小王由王某某父母协助照顾。陈某某以王某某长期服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自身经济条件改善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王某某辩称其虽服役但享有探亲假,且父母照料稳定,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的合理性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焦点为证据采信,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子女生活状况照片,王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双方对一份关于子女心理适应能力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该鉴定意见成为本案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二、维持原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权变更的审查标准,强调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于非军人一方仅以对方服役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若无充分证据证明现有抚养环境严重不利,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及对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的维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