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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董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女方,现役军人配偶)与董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邓某抚养,董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董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邓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及董某曾有家庭暴力倾向为由,长期拒绝配合,导致探望权难以落实。董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邓某主张董某存在过错,拒绝其探望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董某则坚持行使法定权利。因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未成年人隐私,本案进入再审程序,焦点在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限制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敏感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董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社区调解录音,证明其多次提出探望请求及邓某无理拒绝的事实;邓某提交医院就诊记录、心理咨询报告及过往报警回执,主张董某存在暴力倾向,探望可能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执行裁定;二、支持原告董某的再审申请请求。被告邓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董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董某可在指定公共场所探望孩子,或接孩子短暂共同生活,但需提前三日通知邓某。若董某在探望过程中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邓某有权中止探望并申请恢复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及存在过错情形下,探望权的行使并非绝对,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保护,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