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1年,杨某某提交张某某手机内的聊天记录及录音等电子数据,主张张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据此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杨某某的损害赔偿诉请。杨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坚持认为原判决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存在重大错误,且张某某的暴力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再审审查期间,杨某某经法院释明,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双方关系现状,决定不再坚持通过司法裁判确认过错,而是选择终结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杨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其与家庭暴力事实的关联性。杨某某作为原告,在再审审查阶段明确表示放弃继续推进诉讼,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经审查,确认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决定准许撤诉。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即便涉及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主张,原告仍有权在裁判作出前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应审慎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