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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江小某。双方离婚后,江小某随被告江某某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出差,将孩子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照料,缺乏必要的学业辅导与心理关怀。原告认为被告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其工作性质特殊,收入稳定,且祖父母能提供充足生活照料,孩子目前生活稳定,变更抚养权不符合孩子最大利益。双方就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及未来成长环境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物证包括孩子近期成绩单、老师评语及祖父母病历复印件,旨在证明被告监护缺位;被告提交工资流水、住房证明及祖父母健康证明,主张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权变更的核心标准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即便一方存在客观照料困难,若未实质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且另一方未提供更优成长环境,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抚养关系,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