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何某某抚养,但何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实际由徐某某代为照料。后何某某退役返乡,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接回孩子,徐某某拒绝。何某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沟通缓和,何某某主动申请撤诉。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徐某某作为实际抚养人,提交了孩子日常生活的视听资料以证明维持现状有利于子女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军因素及执行关联问题,适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退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具备抚养条件;被告徐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了孩子生活起居的视听资料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核实了原告撤诉的自愿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原告在矛盾缓和后撤诉,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同时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