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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朱小某原由朱某某直接抚养。后因朱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履行日常监护职责,且孩子出现严重适应障碍,焦某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朱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维持现有抚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如何平衡军人婚姻稳定原则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儿童心理评估报告、学校老师的证人证言及社区居住证明,证明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被告朱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定期探亲计划。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孩子当前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对比。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婚生子朱小某由原告焦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被告朱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原告焦某某应予以配合;3. 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当军人一方确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时,法院应优先保障子女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又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实际问题,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