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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曹某某抚养。韩某某主张探望权,但曹某某以子女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并擅自将子女户籍迁至外地,涉嫌通过变更生活环境隐匿子女行踪以对抗执行。执行过程中,韩某某申请对曹某某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曹某某在离婚协议履行期间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流向。双方对探望方式及子女实际居住地产生激烈争议,导致原生效判决中的探望条款难以落实,韩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法院查明子女真实下落及财产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证据。韩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子女居住地鉴定意见,证明曹某某隐匿子女行踪及财产转移线索;曹某某则提交子女在校证明及医疗记录,辩称阻挠系为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并责令曹某某限期说明资金去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韩某某关于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责令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韩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周末接走子女,周日送回;二、驳回韩某某关于确认曹某某转移财产损害子女利益的其余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行为直接侵害子女权益,建议另案处理;三、若曹某某再次阻挠探望,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隐匿子女”行为的认定标准,强调法院在保障探望权时可结合鉴定意见查明子女真实下落。同时,厘清了探望权执行与财产纠纷的界限,提示当事人不得以财产争议为由阻碍子女亲情维系,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