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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韩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后,韩某某长期阻挠曾某某探望婚生子。曾某某以探望权受阻为由起诉,主张韩某某存在过错并请求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韩某某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事由。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意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物证,包括被告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单据及双方沟通记录,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阻挠探望的事实。被告韩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探望安排已协商变更。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探望权纠纷中,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可裁定准许撤诉,体现司法对家庭自治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