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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冯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冯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冯某抚养。离婚后,冯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对朱某实施暴力,更在冯小某面前频繁辱骂、恐吓,导致孩子出现严重心理创伤及焦虑症状。朱某多次劝阻无效,且发现冯某因沉迷赌博疏于照顾孩子生活起居,致使孩子营养不良、学业荒废。鉴于冯某的抚养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情清晰、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朱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心理诊断报告、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冯某存在家暴及抚养不当事实;冯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家暴及不利抚养环境属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二、原告朱某诉请支持,被告冯某抚养的子女冯小某变更由原告朱某抚养;三、被告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家庭暴力及严重不良生活习惯作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核心考量因素的地位。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证据,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司法保护,警示父母不得将暴力环境带入抚养过程。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