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马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原系夫妻,马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债务分担问题产生矛盾,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马某直接抚养,林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林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马某以“孩子不适应”、“学业繁忙”为由拒绝,且马某未配合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现。林某认为马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法定权利,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及地点,并责令马某予以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实际执行障碍及债务纠纷对亲子关系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林某提交了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马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马某提交了孩子在校表现证明及医疗记录,主张探望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审理,直接对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林某的诉讼请求,明确林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望婚生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下午五时,马某应予以配合并协助交接;三、驳回被上诉人马某的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强调军人配偶不得滥用特殊身份阻碍探望。同时,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执行争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