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中方)与赵某(外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赵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离婚后,赵某因长期居住海外,多次尝试行使探望权均受阻。吴某以赵某存在不良嗜好及跨国旅行风险为由,擅自变更探望地点并拒绝赵某接走孩子,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落实。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跨国探望的执行难度及子女最佳利益保护成为核心争议点。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赵某提交了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国际航班预订信息,证明其探望意愿及受阻事实;吴某提交了孩子日常作息表及心理评估报告,主张限制探望符合孩子利益。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涉外因素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赵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赵某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可探望婚生子,吴某应予以配合;三、鉴于涉外因素,赵某行使探望权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吴某,并提供往返机票证明,以确保探望安全有序进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强调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同时,需兼顾跨国执行的可操作性与子女安全。通过细化通知义务与证据要求,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探望权执行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