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董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后,婚生子董小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探望权,但被告以原告曾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配合探望,并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规避执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原告存在财产过错为由中止探望是否合法,以及探望权与财产纠纷是否应合并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探望受阻的录音录像及报警记录。被告提交了关于原告隐匿财产的证据及鉴定意见,主张原告存在重大过错,不具备良好探望条件。双方围绕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冯某某享有对婚生子董小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二、被告董某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三、驳回被告关于中止探望的反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具有法定性,不因父母间的财产纠纷或一方存在过错而当然中止。探望权与财产分割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混同。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通过细化探望时间,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体现了司法对亲情维系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