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冯某某享有探望权。然而,徐某某以冯某某曾有家庭暴力史为由,长期阻挠其探望,导致探望权难以落实。冯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历史背景下,如何平衡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与子女的身心健康安全,以及执行过程中如何规避冲突风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冯某某提交的无再犯暴力行为证明及心理评估报告等物证与书证,同时调取了徐某某此前报警记录以核实暴力历史。双方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就探望时间、地点及陪同人员进行多轮磋商,最终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某可在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子女,探望地点限定为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公共场所(如儿童活动中心),且首次探望需由徐某某或双方信任的亲属陪同,直至冯某某连续三次顺利探望且无异常行为后,方可解除陪同要求。徐某某配合提供必要便利,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针对涉家暴背景的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法院未机械强制,而是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引入第三方陪同等柔性措施,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子女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执行刚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