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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沈某某不服,以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严重阻碍其行使探望权为由申请再审。沈某某主张徐某某将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亲属名下,并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导致亲子关系疏离。徐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支出,且沈某某存在家暴倾向,不利于子女成长,故拒绝配合探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及探望权执行障碍的归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异常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徐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及阻挠探望的行为。徐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邻居证言,试图证明财产去向合理及沈某某不适合探望。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财产变动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关于部分财产分割的条款,确认徐某某隐匿的特定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沈某某多分得该部分财产;二、驳回沈某某要求徐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某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情形;三、明确徐某某应配合沈某某每月两次探望子女,若徐某某无正当理由阻挠,沈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其余再审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虽未支持但涉及相关考量)、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第一百七十条(二审/再审裁判方式)。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再审中,对于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的采信标准,强调了隐匿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厘清了探望权执行中“阻挠”与“合理拒绝”的界限,为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探望权保障提供了参考,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制裁恶意转移财产并重的司法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