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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麻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麻某某抚养。后因麻某某长期出差,孩子实际由赵某某照顾,且麻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赵某某认为麻某某抚养能力下降,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条件变化是否足以支持变更,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电子数据,证明被上诉人麻某某长期缺席孩子生活及教育。被上诉人麻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抚养现状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麻小某由上诉人赵某某抚养,被上诉人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明抚养现状变化的关键证据效力。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当实际抚养人更利于孩子身心发展时,依法支持变更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儿童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