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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由谭某某直接抚养。后张某某以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张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主张谭某某长期对张小某实施言语辱骂及轻微肢体推搡。谭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自己收入稳定、陪伴时间充足,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对孩子心理影响的评估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现有抚养环境是否确已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且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被告谭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及学校老师出具的日常表现评语,证明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变更抚养权的严格标准,即必须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于轻微或已改正的家庭暴力行为,若未实质影响子女成长且原抚养方具备抚养能力,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生活环境,体现“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