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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蒋某直接抚养。博某享有探望权,但蒋某以博某曾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长期阻挠博某行使探望权,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博某多次尝试探望均遭拒绝,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探望权行使边界,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与尊重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之间取得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博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证明蒋某阻挠探望的聊天记录及报警记录作为证据,主张其探望权受阻;蒋某提交了既往家庭暴力的告诫书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博某存在暴力倾向,直接探望可能危害子女安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情节对探望方式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博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2. 考虑到博某曾有家庭暴力行为,为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方式调整为“ supervised visitation ”(监督下探望),即博某需在第三方(如社区工作人员或双方认可的亲属)在场陪同下进行探望,每次时长不超过两小时;3. 若博某在探望过程中出现情绪失控或暴力倾向,蒋某有权立即中止探望并通知法院;4. 双方应配合执行上述调解内容,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协议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背景时,探望权的行使并非绝对自由,而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进行限制。通过引入“监督下探望”的调解方案,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有效防范了潜在的家庭暴力风险,为类似涉家暴案件的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实践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