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王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小王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因工作变动频繁出差,导致小王长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生活与教育状况堪忧。刘某认为王某已不具备适宜抚养子女的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刘某所有。诉讼期间,刘某提交了王某长期不在家、孩子由老人照顾的书证材料,以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王某辩称其虽工作忙碌但经济条件优越,能保障孩子生活,且孩子与其感情深厚,不同意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的抚养能力与意愿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刘某提交的关于王某长期缺席子女日常生活的书证及居委会证明。双方围绕王某的实际抚养能力及孩子的生活稳定性展开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而是通过审阅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完成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因与王某达成私下和解,王某同意配合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若双方能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解决家事纠纷的尊重,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