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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谢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谢某某因处于哺乳期,子女由谢某某直接抚养。马某某主张探望权,但谢某某以孩子年幼、需稳定生活环境为由拒绝配合,导致马某某长期无法见到子女。马某某认为谢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法定探望权,且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索赔。谢某某辩称探望可能影响婴儿身心健康,且马某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其探望。双方矛盾激化,马某某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强制实现探望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马某某提交了原一审判决书、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谢某某无正当理由阻挠探望。谢某某提交了婴儿病历及哺乳期护理记录,主张探望不利于幼儿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在平衡探望权与幼儿最佳利益方面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纠纷中,法院应优先保护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与稳定生活环境。当探望可能对幼儿造成不利影响时,可暂时限制或调整探望方式,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