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郭某某长期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某身心受损。王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变更问题存在争议,王某某认为郭某某的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索赔。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及其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一段记录郭某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郭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认定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离婚;2. 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郭某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向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4. 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已另行处理完毕。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认定家庭暴力证据的效力标准。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又实现了子女利益最大化,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对类似涉家暴案件的损害赔偿认定具有参考意义。